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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与黄运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黄运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辉霞。委托代理人:周文秀,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运军。原告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运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柏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