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汤新波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新波,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汤新波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新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92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12392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