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葛长生与陈子芸、王玺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86号之一原告葛长生。委托代理人徐华斌,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芸。委托代理人潘庆云,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玺琼。委托代理人潘庆云,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长生与被告陈子芸、王玺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葛长生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长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长生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