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4层。法定代表人况常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5元,减半收取为10747.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郑 泽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