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尚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陶弦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陶弦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上海尚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投资人马某甲。委托代理人穆道彦,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弦鸣(TAOSTEVE)。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陶弦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居间费,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尚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