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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汉三、周桂荣与刘杰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三周桂荣,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汉三周桂荣被执行人:刘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三、周桂荣与被执行人刘杰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