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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妙丽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妙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刑初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妙丽,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2015年2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谭凯梅,茂名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妙丽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在化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远、柯美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妙丽及指定辩护人谭凯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妙丽带着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李某富改嫁给李某章,并在婚后与李某章生下了被害人李某豪(男,殁年1周岁)。2015年2月3日15时许,因与丈夫李某章及他的家人关系不和,被告人谢妙丽打电话给母亲张某要求其帮忙抚养李某富,但遭到张某的拒绝。鉴于家里人对其与李某富不好,以及自己母亲张某又拒绝帮忙抚养李某富,被告人谢妙丽想到离婚后自己一个人带走二个孩子无法养活,把小儿子李某豪留在现在的家庭又担心他过得不好,加之其细姑李某凤也经常说话气她,被告人谢妙丽便产生了杀害李某豪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谢妙丽从其位于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某村李某基住宅内的房间里面抱起李某豪,将其抱至住宅门前的粪坑屋内,并将李某豪放在粪坑蹲位边的地上,然后趁李某豪伸头往粪坑里面看时,用双手将李某豪推下粪坑致其沉没到粪水里面。随后,被告人谢妙丽打电话给母亲张某,告诉她自己将儿子李某豪推下粪坑里面溺死了。张某随即赶到,与吴某(李某豪的奶奶)一同在粪池内找到已没有呼吸的李某豪。而杀害李某豪后,被告人谢妙丽匆忙地带着大儿子李某富坐客车去东莞市长安投靠谢某蓉。20时50分许,被告人谢妙丽在开平市翠山湖新区高速公路出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豪是生前溺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妙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妙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谭凯梅辩称:被告人谢妙丽的犯罪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在案发后曾有自首的动机;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在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3、被告人在案发之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还有一个儿子需要抚养。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妙丽带着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李某富改嫁给李某章,并在婚后与李某章生下了被害人李某豪(男,殁年1周岁)。2015年2月3日15时许,因与丈夫李某章及他的家人关系不和,被告人谢妙丽打电话给母亲张某要求其帮忙抚养李某富,但遭到张某的拒绝。被告人谢妙丽想到家里人对其与李某富不好,自己母亲张某又拒绝帮忙抚养李某富,自己离婚后一个人带走二个孩子无法养活,把小儿子李某豪留在现在的家庭又担心他过得不好,加之其细姑李某凤也经常说话气她,被告人谢妙丽便产生了杀害李某豪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谢妙丽从其位于广东省化州市某村李某基住宅内的房间里面抱起李某豪,将其抱至住宅门前的粪坑屋内,并将李某豪放在粪坑蹲位边的地上,然后趁李某豪伸头往粪坑里面看时,用双手将李某豪推下粪坑致其沉没到粪水里面。随后,被告人谢妙丽打电话给母亲张某,告诉她自己将儿子李某豪推下粪坑里面溺死了。张某随即赶到,与吴某(李某豪的奶奶)一同在粪池内找到已没有呼吸的李某豪。而杀害李某豪后,被告人谢妙丽匆忙地带着大儿子李某富坐客车去东莞市长安投靠谢某蓉。20时50分许,被告人谢妙丽在开平市翠山湖新区高速公路出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豪是生前溺死。(一)书证、物证1.《110警情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3日17时许,平定派出所接到李某帆报案称,李某豪于当天下午15时许,被发现在李某基房屋前粪坑内溺死。同年2月4日化州市公安局对李某豪被杀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逮捕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的程序合法。3.《公安局提讯提解证》证实:证实公安机关2015年2月17日、2015年6月25日对谢妙丽进行提讯。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159××××4348的户主为谢妙丽。谢妙丽手机号码159××××4348在2014-2-312:51至15:49间与张慧群(134××××4318)有5次通话;在同日19:09与谢某蓉(150××××8848)有一次通话;在同日19:19与李某帆有一次通话。2015-2-314:54-20:11谢妙丽与谢某蓉有多次短信通讯记录;同日18:44-19:41谢妙丽与李某章也有多次短信通讯记录。5.照片签认证实:由李某章提供的案发后与谢妙丽的手机信息通讯截图,内容为:谢妙丽对李某章说,这样做是为了他好,她会叫大牛爸打钱给李某章,也会去自首,她现在只是把大牛送回去,会给满意的答案给李某章的。没有她和儿子李某章会过的更好,她会很快去自首的,交李某章的家人不要为难她妈。不要怪谁,都是她的错,她犯下的罪会去受的。她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李某章这么难做。6.《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3日。化州市公安局刑侦六中队根据线报进行侦查后,发现嫌疑人谢妙丽携带儿子乘坐粤K×××××客车前往东莞长安。刑警联系该车辆乘务要求其请求当地警方协助。后20时50分左右,开平市公安局翠山湖派出所联合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在开平市翠山湖新区高速公路出口处设卡查车时,客车司机下车报警称其车上有杀人犯罪嫌疑人,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谢妙丽抓获。7.户籍资料。证实:嫌疑人谢妙丽作案时已满18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死者李某豪殁年1周岁。谢妙丽与死者为母子关系。8.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谢妙丽无违法犯罪前科。9.《扣押清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谢妙丽手机一台。10.《关于在押人员谢妙丽的现实情况》证实:化州市看守所证实,谢妙丽如监室后,在生活中比较正常,很少与同仓人员交谈,在2015年2月24日突然情绪不稳定,大声傻笑并不断拍打自己的头部,在所内医生一直几天后情绪才平静下来,在3月下旬又发现情绪不稳、傻笑,吃药后情况好转。现在谢妙丽在仓内能与其他在押人员一样正常生活作息。11.《在押人员体检表》证实:各项检查未见异常。12.《手机取证报告》证实:化州网监大队从谢妙丽159××××4348的手机里调取了谢某蓉的短信通话内容7条,其与李某章短信通话内容2条,印证了谢妙丽、谢某蓉、李某章的证言。13.证明、办案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1)侦查员提供死者李某豪的尸体照片给谢妙丽辨认确认,但由于谢妙丽情绪激动,无法制作供认笔录。2)2015年2月3日下午16时许,李某豪被送至该医院抢救时,死者家属并没有向参与抢救医生提供死者身份、年龄等相关情况,且家属得知死者无法抢救之后,也很快离开新华农场卫生院。所以事后医生也没有形成相关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3)侦查人员在抓获谢妙丽时在其身上缴获其使用的手机一部。但根据其本人的供述及侦查人员当场查看,其手机内的短信内容及QQ聊天记录等相关资料已经删除,无法恢复或者提取。因此无法获取谢妙丽手机中其他人的联系信息、通话记录以及QQ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4)谢某蓉证实其手机因出问题进行过格式化,其手机上与谢妙丽联系的短信、QQ聊天等内容已经丢失。因此,侦查人员无法调取其手机上与谢妙丽联系的短信等内容。5)侦查人员2015年7月15日将谢妙丽从化州市看守所提押出所,并将其押解到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6)无法联系到李某章对谢妙丽及李某豪作辨认。7)到移动通信集团茂名分公司无法调取谢妙丽与谢某蓉、李某章在2015年2月3日的短信内容。8)侦查员在2015年6月25日到化州市看守所对谢妙丽进行提讯。问其是否答应指认犯罪现场,谢妙丽口头答应,侦查员对本次提讯没有制作笔录。次日,侦查员将谢妙丽押解出所进行现场指认。(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帆(报警者,死者的叔叔)的证词。证实:(2015-2-322:52-23:50)2015年2月3日15时左右,我的小侄子李某豪(我二哥李某章的儿子,2013年5月出生)被发现在我家门前的粪坑内溺死。2015年2月3日16时30分,我接到大嫂李某玲的电话,李某玲说李某豪被发现在家门前的粪坑内溺死了。我回到家后,我母亲吴某告诉我,说她今天15时许从外面回家时,在村头的鱼塘边碰见了我的二嫂谢妙丽和大侄子李某富(是谢妙丽之前和别人生的,约4岁多)往村外走,我母亲没有看到小侄子李某豪,就问谢妙丽,李某豪在哪。谢妙丽说在家里,并说她出平定圩今晚不回家,后来谢妙丽与李某富走了。十多分钟后,谢妙丽的母亲匆匆忙忙跑过来,并对我说李某豪不见了,随后她们二人就在我家里找,但找遍家里和附近都没有找到李某豪,最后她们路过我家门口处的粪坑时,谢妙丽的母亲叫我母亲进去粪坑里面找一下,但走进粪坑之后也找不到李某豪。我母亲准备去其他地方继续寻找时,谢妙丽的母亲就又叫我母亲找东西去捞一下粪坑下面,查看一下。我母亲拿一把粪勺去捞,结果在粪坑下面捞到了李某豪的尸体,已经没有呼吸。随后,谢妙丽的母亲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我父亲李某基。我父亲回家后将李某豪送到新华医院抢救,但李某豪没有救了,我父亲把李某豪的尸体带回加厚的山岭边放住。因觉得李某豪死因很怪,并且谢妙丽和她母亲的表现很反常,而谢妙丽一直未返家,我觉得李某豪可能是他杀,我就报警。2015年2月3日19时许,我报警后,我打通了谢妙丽的手机(159××××4348),告诉她李某豪在粪坑里溺死了,叫她回来。随后,我在电话里音乐听到了谢妙丽的哭声,最后她说会回来的,就将电话挂了。过了几分钟,我收到二哥李某章转发给我的一条短信:“转自:丽(159××××4348)我会叫大牛爸打钱给你的,我也会自首,我现在只是把大牛送回去,我会给你个满意的结果的。”随后几分钟,我收到谢妙丽的短信:“是谁打的警”。2.证人张某(谢妙丽的母亲)的证词。证实:(2015-2-49:55—10:58)我的女儿谢妙丽将其小儿子李某豪推下粪坑溺死了。谢妙丽四五年前就加到湖南,没有登记,生下了儿子李某富(乳名:大牛)不久就回来了。于2012年6月份和李某章结婚,并育下儿子李某豪(乳名:细牛),但谢妙丽和李某章感情一直不号,经常争吵和打架,谢妙丽打电话给我,说她把“细牛”(指李某豪)推下粪坑浸死了。我以为是谢妙丽跟我开玩笑吓我,因为之前谢妙丽和李某章及婆家关系不和,婆家的人不肯帮其照顾孩子,曾多次发生争吵,谢妙丽曾叫我帮她带孩子,所以我以为她故意用这个说法逼我帮她带孩子,随后我就急忙追问谢妙丽是否真有此事,但谢妙丽十分肯定说:“是!”我准备过去看一下时,接到儿女谢某蓉的电话,但谢某蓉就叫我赶紧去李某章家里看一下,说谢妙丽将“细牛”浸了(指淹死),又说之前谢妙丽曾和她说过要浸死“细牛”之类的话,让我马上过去看一下是否确有此事。我开摩托车到某场部路段时,我碰见谢妙丽牵着“大牛”在行路,我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和“细牛”在哪里,当时谢妙丽脸色很差,眼也红红的,就一直很慌乱地反复说“我是推去浸了的!”,我骂了她两句继续开车入村,在村口看到谢妙丽的家婆吴某说:“细牛不见了,赶快去找。”接着我和吴某找李某豪,但找遍了家里和附近的池塘边都找不到。最后我们回到房屋门前的时候,我想起谢妙丽曾说过将李某豪推下粪坑浸死了,我就叫吴某入粪坑看一下,吴亚进去查看后走出来说没有人,我就又叫她拿东西捞一下粪坑下面的粪池。吴某拿一个粪池去捞,救灾粪池下面将李某豪捞到了,我们将李某豪拉起来放到粪坑外面抢救,李某豪就不回来了。谢妙丽精神状态一直正常。自从谢妙丽嫁给李某豪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差,经常吵架和打架,而且李某章家里人对谢妙丽也不好,也不肯帮她带小孩,做一谢妙丽对此一直都有怨言,生活压力很大,平时过的也不开心。3.证人吴某(谢妙丽的家婆)的证词。证实:(2015-2-323:55至2-41:30)我孙子李某豪是我儿子李某章与媳妇谢妙丽与2013年5月18日生育的,已入户,身份证:。我怀疑李某豪死在粪坑时其母谢妙丽造成的。2015年2月3日15是30分许,我外回到村路口坡道处,我看见谢妙丽拿着一个手提包带着李某富(谢妙丽与其他人生育的男孩,4岁)往村外走,她当时说去街并说李某豪在家,她今晚不回家。谢妙丽走后不久,谢妙丽的母亲张某开着一辆摩托车停到我旁边,同我说谢妙丽打电话给她,并告诉她说说,李某豪不见了。谢妙丽的母亲哭着喃:“去哪里了?去哪里了?快点找,快点找。”我与谢妙丽母亲回到我村的鱼塘、邻居家、菜园到处都没有找到,后来走到我家门前处,谢妙丽母亲对我说粪池屋的门开着缝的,看下有没有在里面。我进去后没有发现便出来。谢妙丽母亲又讲:“你去捞一下了?”我就用一个粪勺去捞就发现李某豪在粪池里,我捞着李某豪没有任何反应了。我跳下粪池用手将李某豪拿起来。我们把李某豪捞出来后用扁担压李某豪的腹部,但没有粪水从李某豪嘴里吐出来。后来,张某打电话给我丈夫李某基。李某基回家后,他将李某豪送到了医院,但医生确认李某豪已经死亡。谢妙丽与我家人相处得不好,与李某章经常争吵。谢妙丽平时对李某豪比较冷漠,但很偏爱李某富,她与我们家人相处得不好,她与李某章经常争吵。(2015-10-26)粪坑屋前面有一条二三十公分宽的水沟。粪坑上方时一个长约一米,宽约二十公分的坑口。粪坑口一边是木板,一边是水泥板。粪坑屋离我们家近,有臭气,所以平时都是用一个珠子做成的竹门关着的。该竹门没有锁或者扣的,但是开或者关的时候必须将竹门抬高一点,使竹门离开地面才能开关。我回到家发现粪坑的竹门是关着而且留有十公分左右的空位,我家只有谢妙丽是大大咧咧,她出粪坑屋总是随手将门向后一甩而不会理会竹门有没有完全关紧。平时李某豪不会到粪坑进行大小便。因为粪坑屋前有一条水沟,李某豪当时刚刚才学会走路,他是不可能走的过那条水沟的。而且李某豪年纪小,抱他上厕所需要用手关竹门,所以他平时上厕所都是在家里或者门口就拉,等他拉完我们再铲掉他的大小便,不会将他带到粪坑屋内大小便。李某豪当时是两岁多一点,有七八十公分高。4.证人李某基(谢妙丽的公公)的证词。证实:(2015-3-1118:01-19:27)我孙子李某豪是我的二儿子李某章与儿媳妇谢妙丽生的。2015年2月3日15时左右,张某(谢妙丽的母亲)打电话给我,说李某豪不见了,叫我回来找,我马上开摩托车回家。当天16时左右,我回到家后,我看见我妻子吴某正抱着李某豪,李某豪已经没有什么反应了。我马上开摩托车,和我妻子吴某送李某豪到农村医院。医生经过对李某豪一番抢救后,说李某豪杰已经不行了。于是,我和吴某就将李某豪抱回家里。我小儿子李某帆在征求我二儿子李某章的意见后,就打电话报警。5.证人李某章(谢妙丽的丈夫)的证词。证实:(2015-2-810:35-12;18)谢妙丽是我的妻子,李某豪是我的小儿子。2015年2月3日15时许,我母亲吴某电话告知我说儿子李某豪跌下我老家附近的粪坑淹死了。我妈打电话给我不久,当天18时44分开始,谢妙丽就通过手机159××××4348发信息给我,说这样是为我好,还说她会自首,要将大牛送回去(就是将李某富送回她的的前夫那里),并会要她的前夫打钱给我。意思像是说要赔偿杀死我儿子李某豪的损失。我很生气,打她电话她都不接。到当晚20时,谢妙丽就不再回复我的信息了。这些内容我都保存在手机里。我们想到那个粪坑时有门的,一般像李某豪这样的小孩子不会也很难自己进入该处,而且谢妙丽在出事后和李某富不知所踪,所以我们就怀疑李某豪是被谢妙丽丢下粪坑淹死的。该粪坑屋的门口是有一扇竹门,进入屋内是一个粪坑,坑上有水泥板盖住,水泥板下留有一条长约一米,宽约三四十公分的槽。粪坑的高度约有一米多高,里面的屎尿等约有四五十公分高。我们结婚以来,时不时都有吵架的行为,有时吵架也提过离婚的事情,但是为了小儿子李某豪我都不同意离婚。2014年11月份,我就叫她带儿子回老家,同时她也可以照顾一下我的母亲。直至案发之前,她叫我给她家用我都是有给的。我们最后一次联系是在案发前两天,谢妙丽要我帮她充电话费。6.证人李某玲的证词。证实;(2015-2-2811:51-13:04)我的侄子是李某豪,李某豪的父亲是我的细叔李某章,李某章的母亲是我的细婶谢妙丽。安置好李某豪的尸体,我问我家婆是不是她到粪坑屋担过粪水,并且当时她见到谢妙丽刚刚带着大儿子行路离开,谢妙丽的母亲就驾驶摩托车过来说李某豪不见了,要我家婆马上回家找,我家婆等人回家见到门是开着的,粪坑门是关上的,她们家附近的水坑、河道到处都找不到李某豪。后来谢妙丽的母亲就叫家婆到粪坑里面捞捞看,果然发现李某豪在粪坑里溺亡。大家就怀疑是谢妙丽将小孩推到粪坑内并将门关上并离开的,不然李某豪只有一岁半,他自己打开门进入粪坑屋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事后谢妙丽也不知所踪。所以李某帆就报警了。谢妙丽与我细叔李某章的关系一直不怎么好。她以前刚结婚不久就和我说过想离婚,她说李某章很窝囊,她自己嫁的不好。在前段时间,我看到谢妙丽在她的QQ上发表一些心情,还是埋怨嫁得差,说嫁到这样的人一生都是要打工了之类的话。我感觉她太注重金钱了。7.证人陈某、林某(农场的医生)的证词。证实:我是农场的医生,2015年2月3日16时许,有个五十多岁的男人送一个小男孩过来叫我们抢救,家属反映是溺水造成的。我们经过检查,发现小孩已经瞳孔扩大,全身苍白、冰冷、心跳呼吸停止,已经无生命特征,据推测小孩已经死亡超过一小时以上,当时我们向家属说明孩子已经无法抢救。后来,家属就把小孩抱了回去。8.证人钟某的证词。证实:(2015-2-811:20-12:45)我是粤K×××××化州至深圳龙岗的长途客车的乘务员。2015年2月3日16时许,我跟车到化州市合江镇塘坑路口时,公司的另一国内客车粤K×××××上有一名到东莞长安的客人(一名女子,还带着一名三四岁的小男孩)转过了我的车。当晚20时许,车行驶至开平市翠山湖路段时,公司老板谢某佗问我车上是否有一名带着小孩的女子,得到肯定回答后,老板说该女子有杀害自己小孩的嫌疑,叫我报警。随后,我又接到化州一刑警的电话,该刑警问我车上是否有一名带着小孩的女子,得到肯定回答后,该刑警叫我打当地110报警。我报警后,叫司机将车从翠山湖出口开出,发现有民警在执勤,就向民警请求帮助,民警在车上将该女子抓获。当时民警将那名女子抓获的时候那女子没有反抗。当时那名女子被抓的时候我听到她讲:“我正准备去自首的,没想到你们公安机关这么快就来到了”9.证人谢某佗的证词证实:我在化州市平定镇经营长途客车运输,粤K×××××客车是我其中的一辆客车。2015年2月3日20时左右,平定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我,叫我查查是否有一个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多钟上车的二十多岁的妇女带一个小男孩。于是,我立即打电话给粤K×××××客车司机钟某,得到钟某回复后,知道该妇女就在粤K×××××客车上。后来,民警在钟某的帮助下,将该妇女抓获。10.证人谢某蓉的证词证实:我的姐姐是谢妙丽,谢妙丽的二儿子是李某豪。2015年2月3日15时左右,当时我在东莞市电子厂上班,谢妙丽发信息给我,说她将“细的”(指李某豪)杀了,当时我马上打电话给我妈妈张某,将这事跟她说,我妈听了都不太相邻,我就叫她快去救人。之后我就上QQ发信息给我姐姐,问她为什么要将李某豪杀了,她说老公不要她了,家婆排斥她和大儿子李某富(她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再加上她老公的妹妹之前教她同老公离婚。后来,谢妙丽手机发信息给我,叫我汇几百元给她,还说她会去自首的,当时我没回复她。17时30分我手机发信息给我姐姐叫她快回去救人,她回复信息说救不了了,中途我打过几次电话她都不接,直接挂掉了,后来她又再次用手机发信息叫我汇钱给她,说她想送大儿子李某富去湖南前夫那里再去找李某章问他想怎样再去自首,我就用手机发短信给我姐姐问她在哪里,她说在车上。后来她不再接我的电话了。我的QQ号码是63×××49,谢妙丽号码是94×××××87。我手机上两人的聊天记录格式化后就没有了。谢妙丽杀害其儿子后有通过电话信息及QQ与我联系,信息内容是谢妙丽说她将自己儿子李某豪杀害了,而QQ内容主要是我问她为什么要杀害李某豪,以及劝她自首。照片签认:谢某蓉签认以上四幅截图的内容是案发当日谢妙丽发给其的内容。其中有一条是:我和阿章说是我做的了;以及签认案发当天其发给谢妙丽的手机信息。内容与其证言一致。11.证人李某凤的证词证实:我的三嫂是谢妙丽,李某豪是谢妙丽的二儿子。我早在二、三年前就一直跟家人表露我不想嫁人,不想要孩子。有一次在QQ上聊天的时候,谢妙丽说她现在过得很烦,搞得她想离婚了,我回复她说如果是我就选择离婚,我不会让自己过得那么难受,我还问她现在是怎么想的,她说现在二个小孩还小,留在这里她觉得我妈妈身体不好,照顾不了他们,自己带走的话也养不起。12.赖某凤、王某珍、梁某娇(谢妙丽的同仓人员)的证词证实:谢妙丽刚进一个月都不和其他人沟通,只是埋头干活,经常无故傻笑,干活时笑,睡觉时也笑,有时候其他人问她为何傻笑,她情绪会变得异常激动,还会大声质问其他人知道她的感受吗?后来经过医生的治疗和大家的开导,慢慢她有和其他人沟通,聊天了。我觉得她精神有点问题。她平时没有暴力行为。其中,王某珍证实谢妙丽自己说是因为她带着大儿子改嫁到化州市平定镇之后,她家婆对她的大儿子不好,她心烦就将小儿子推到粪坑里面淹死,所以被抓到这里。梁某娇证实谢妙丽自己说是因为将她的小儿子推到粪坑里面淹死,所以被抓到这里。(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谢妙丽供述:我杀死我儿子李某豪的原因:我带着我的大儿子李某富改嫁到我现在的丈夫李某章这里,我的小儿子李某豪是我与现任丈夫李某章生的,但是我现在的丈夫和家人都不肯接受李某富,我就想离婚。但是我想到我离婚带着李某豪我养不活二个小孩,留李某豪在现在的家庭我也舍不得,我认为他也不会过得好。而且我的细姑也气我,说我家婆也是在年轻的时候生了二个小孩,就被家人嫌弃,但是迫于有小孩子不离婚,生活不幸福,而且以前对小孩子很差,使我的心理产生阴影。我的细姑说如果她也遇到这种情况,倒不如将孩子掐死算了。我就想着将李某豪杀死,我带着李某富,离开,一了百了。2014年农历八九月份我和丈夫吵架,就带着二个儿子回家。回到家里经常想起与丈夫及家人相片不愉快的事情,2015年2月3日下午15、16时许,我睡醒午觉再次想起这些事情,我打电话给我妈妈张某说想回湖南找前夫过,叫她帮我抚养李某富,但她不肯,叫我继续与现在的丈夫生活。我想到现在的丈夫与他的家人对我和李某富都不好,现在我妈又不肯帮我带李某富,我如果带着二个儿子一起去湖南无法养活他们,留着李某豪又担心他过得不好。我当时心情非常生气,就想将李某豪杀死,让他不用在我走后负担,我再带着李某富到湖南找我的前夫过。当时李某豪也睡醒了,是躺在床上的,于是我把他抱到粪坑的蹲位边的地上,李某豪以为我逗他玩的,站在蹲槽旁边玩,还亲了我一口。我心里非常矛盾,一直站在李某豪的旁边犹豫。大约过了一分钟,我想起我细姑嘲笑我的将小孩杀死的话,心里非常生气,刚好李某豪伸头往粪坑里面看时,于是我就用双手用力推了他背部一下,李某豪一下子跌到粪坑的屎水里面,我见到他边挣扎边沉到粪水里面去了。我见到之后心里很害怕,就跑出粪坑屋,回到家门口附近,接着又想回头救李某豪,等我再次回到粪坑屋伸头往里面看时,见到粪水已经没有挣扎的动静,也没有气泡冒出,我就知道李某豪应该被淹死了。我就跑出粪坑门口,想找东西捞李某豪,但又不敢,我就这样进进出出二三次。于是,我就再次打电话给我妈妈张某,说我将李某豪丢到粪坑里面去了,我妈叫我赶快救人,我说李某豪没有气冒出了,我看不清楚具体位置,不敢捞。我妈说她马上开摩托车过来救人。接着,我又发信息给我妹妹谢某蓉,将事情告诉她,她也不断发信息叫我救人。我打完电话,想到到时大家发现李某豪被我杀死,家人可能会对我或者我的儿子李某富不利,可能全杀掉李某富,于是我就想带李某富离开。我回到房间只带了个手提包,就带着李某富往平定圩方向走。当我走到离家一百米左右就碰到家婆吴某,吴某问李某豪在什么地方和我准备去哪里?我就说李某豪在家睡觉。接着,我和李某富继续往平定圩方向走,走了约一百米碰到我妈张某驾驶摩托车,我妈叫我回头救李某豪。我叫她给钱我,让我先送李某富回湖南,但她不肯,接着她就驾车继续往我家方向走,应该是去救人了。我带着李某富在新华农场的路口上了一辆去东莞的长途汽车,在半路上我和李某富又转乘一辆到深圳市的长途汽车(因为我们上的第一辆长途客车不到长安镇,司机要我们转乘第二辆汽车)。我上车后,我妈张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李某豪在什么地方,我说不知道就挂电话了。我妹妹也不断发信息叫我救人,并叫我自首。后来,我老公李某章也发信息给我,说李某豪不在了。我说,我要带李某富去湖南他的父亲那里,先保住他的性命,到了湖南我会想办法给钱李某章,然后我会投案自首。后来我想先将李某富带到东莞我妹妹那里等她照顾,我再投案自首。但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个收费站时,就有民警上车查问,在问清楚我的身份后,就将我带回开平市的翠山湖派出所调查。当时李某豪穿灰色的长袖外衣,里面穿有二件衣服。我逃跑时我的丈夫和妹妹多次打电话给我,我都没接,和他们的通话记录没有删除。但是我和我的丈夫、妹妹所发的住处我已经全部删除了,因为我害怕因为这件事会连累他们。我曾和丈夫说过我想捏死李某豪,但是我只是吓我丈夫的,我不敢那样做。我当时一时冲动将李某豪推倒粪池内,没有想过后果。(四)鉴定意见1.(化)公(司)鉴(法尸)字【2015】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1)根据法医学检查,死者李某豪身体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符合钝性作用力致伤特征,其损伤轻微,不足以致命,故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2)排除毒物中毒致死;3)根据尸检检验,死者李某豪口鼻部见白色蕈样泡沫,解剖见气管及左右支气管管腔、胃及十二指肠内建大量黑褐色异物,双肺呈水性肺气肿,结合肺表面、心外膜下、肝被膜下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综合分析认为,李某豪是生前溺死。鉴定意见:死者李某豪是生前溺死。2.茂三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3号《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谢妙丽暂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茂公(司)鉴(DNA)字【2015】207号及58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201505801(李某豪软肋骨)号检材所属个体与201520701(李某章血样)、201520702(谢妙丽血样)号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证实:死者李某豪是谢妙丽的亲生儿子。(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时间:2015-2-321:05-23:10,现场位于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某村李某基(死者的爷爷)宅门前粪坑。中心现场是在平房的茅坑里,平房门口围竹蔑编织成德竹门,该竹门高153厘米,宽90厘米。该门前地面不平整有突起,竹门无法平拉开门,须向上提拉才能打开竹门。根据李某豪奶奶描述,该竹门在发现死者前是关上的。进门与门口相对的就是谅解粪坑,其中靠近门口的一节粪坑的坑口面积为58×50厘米,根据死者奶奶描述,死者是在第一节粪坑发现。另一节坑口的面积为78×50厘米。根据测量,粪坑石板面与粪水面距离97厘米,粪水深63厘米。在分坑口北侧发现两块96×24厘米的长木板,发现木板是侧靠放在北墙边,根据死者奶奶描述,在发现死者前其中一块木板掩盖坑口。(六)视频光盘视频资料:犯罪嫌疑人谢妙丽涉嫌故意杀人案询问录音录像。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妙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妙丽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妙丽辩称其想送大儿子李某富到湖南后回来自首的意见,经查,其带李某富去东莞市长安途中被民警抓获,依法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谢妙丽犯罪后,能坦白交待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谭凯梅辩称被告人谢妙丽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妙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妙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泽茂审判员  莫少芬审判员  徐忠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冬冬刘小锋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