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与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03号原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住所地: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安克,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蓉蓉,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真,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学林街288号B13-B18幢。法定代表人:晋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与被告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撤回对被告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负担。审 判 长 刘承娜代理审判员 昂玉洁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