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92号罪犯张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李春萍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准予减刑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0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