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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米长林与被告赵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长林,赵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285号原告:米长林,住松原市。被告:赵洪英,47岁,住前郭县。原告米长林与被告赵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米长林诉称,2010年1月23日赵洪英在我处借款人民币5.6万元经多次索要还我3.1万元,剩余2.5万元,至今未还。要求赵洪英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米长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