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委托代理人岳俊琴、严秀芳,均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公民身份号码:×××0028。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李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俊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金穗信用卡,之后进行激活消费,从2013年6月8日起开始透支,截至2015年3月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22406.5元,其中透支本金22112.57元、利息293.93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息合计22406.5元(其中透支本金22112.57元、利息293.9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个人卡)复印件、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原件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96的金穗贷记卡,并在领取信用卡后多次进行消费及取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截至2015年3月7日,被告欠原告透支本金22112.57元及利息293.93元,合共22406.5元。原告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并进行消费、取现,出现透支后,未能及时归还欠款,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透支利率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112.5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7日为293.93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0.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萌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