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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6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喜财与张志义、方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喜财,张志义,方增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11-3号原告乔喜财,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义,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住巩义市。被告方增信,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喜财诉被告张志义、方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查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