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石志强申请执行李和平、高彩霞、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强,李和平,高彩霞,刘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强,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彩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改丽,女,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志强与被执行人李和平、高彩霞、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改丽在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改丽在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