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343号罪犯朱宝红,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宝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4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0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宝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宝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宝红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