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张孝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张孝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殿利,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维周,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孝言,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