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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付军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付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人民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859062984U。法定代表人陈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军亮,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瑞泉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南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军亮银行存款34386.71元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强审判员 刘 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