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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刘小英。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屠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小英与被告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思远适用简易,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英的委托代理人邹季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致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英诉称:2011年1月31日,其欲购买致诚公司开发的官林镇司徒广场13幢104、105、106号商铺,并交纳了定金500000元。后其多次要求与致诚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致诚公司一直推脱。现该商铺已被抵押、查封,已无法实现预约目的,故诉至法院,要求致诚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致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1日,致诚公司收取刘小英50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1份,载明:交款人刘小英,摘要为13幢104、105、106定金。致诚公司在该收款收据上盖章确认。另查明:宜兴市官林镇司徒广场13幢104号、105号、106号房屋系致诚公司开发,设计用途为商业。13幢104号房屋总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为175.7平方米,权利状况为:2012年11月22日、2014年6月3日被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定一般抵押,限制情况为:自2014年11月3日起先后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查封。13幢105号房屋总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为175.7平方米,权利及限制情况与13幢104号房屋一致。13幢106号房屋总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为124.84平方米,权利状况为:2012年11月22日、2014年6月3日被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定一般抵押,2014年7月24日被徐海林设定一般抵押,2014年9月18日被上海涌越投资中心设定一般抵押,限制情况为:自2014年11月3日起先后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等法院查封。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宜兴市房屋权属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买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根据刘小英提供的收款收据,明确载明了500000元系购买宜兴市官林镇司徒广场13幢104号、105号、106号房屋的购房定金,目的是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现本案诉争的房屋已被致诚公司抵押给第三人,且存在法院查封等诸多权利限制情况,刘小英根本无法与致诚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现合同目的。造成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方是致诚公司,现刘小英要求致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致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刘小英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致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小英1000000元。如果致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致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刘小英垫付,致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刘小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陈思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