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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道山与陈玲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山,陈玲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黄道山。被告陈玲便,1980年9月25日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山诉被告陈玲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道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道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黄道山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代理审判员  温淑艳人民陪审员  周小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