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道山与陈玲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山,陈玲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黄道山。被告陈玲便,1980年9月25日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山诉被告陈玲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道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道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黄道山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代理审判员 温淑艳人民陪审员 周小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