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0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