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海祥与李靖、刘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祥,李靖,刘大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徐海祥,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李靖,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刘大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徐海祥诉被告李靖、刘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靖、刘大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海祥诉称,被告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和原告认识多年。2014年5月31日,被告因客户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6月31日前归还。同日,原告经银行转账给被告128,000元,同年6月4日转账给被告6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9000元,共给付被告197,000元,另3000元作为一个月利息预先扣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靖未应诉答辩。被告刘大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徐海祥现金贰拾万元整,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刘大钊李靖2014.5.31。”同日,原告银行转账给被告128,000元,同年6月4日转账给被告6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9000元,共给付被告197,000元,另3000元作为一个月利息预先扣除。因被告逾期不还,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出借人借款,若未按期返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7,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靖、被告刘大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海祥借款人民币19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40元,由被告李靖、被告刘大钊负担。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李靖、被告刘大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万巧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