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开太、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第一中学夏埠新校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开太,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第一中学夏埠新校区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辖终1号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76号。法定代表人:周锦中。被上诉人杨开太(原审原告)。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白露镇杨家**号。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第一中学夏埠新校区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夏埠乡土菜馆隔壁。负责人王波,项目经理。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5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2015年12月7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月湖区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月民一初字第1526-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提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属“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的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乡,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占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