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章某乙、顾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章某乙,顾某,傅某,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658号申请执行人钱某。被执行人章某乙。被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傅某。被执行人章某甲。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与被告章某乙、顾某、傅某、章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由我负责执行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能清偿债务的位于绍兴市区汇源公寓8幢202室系被继承人章可骏的遗产,现本院暂无法处置,且执行期限已近六个月,故承办人建议本案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绍越执民字第2658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单安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