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彭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78号罪犯周彭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7年9月13日入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郑刑二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周彭辉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余漏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余漏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罪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2014)汴刑执字第410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彭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被告人周彭辉伙同他人在新密市雪花街徐学东家实施盗窃,后被徐发现,被告人周彭辉威胁徐某,抢走840元香烟两条和价值900元香烟四条。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周彭辉盗窃15起,价值80346元。2005年9月21日被告人周彭辉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庆丰街,因琐事将郑州市铁路局工人商建军右眼打成重伤。该犯系主犯。罪犯周彭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彭辉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郭萌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彭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彭辉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