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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898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3组。被执行人赵卫东。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卫东一次性支付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4485元,履行方式: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154485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628元。如有一期逾期履行,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全额申请执行并要求赵卫东支付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9113元及其利息,执行费6787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监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赵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