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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鑫与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黄代鹏。被执行人:黄贵,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7号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