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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雷小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小成。辩护人李艳,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小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小成及其辩护人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小成在眉山市东坡区健康巷一住宿楼2楼摆放翻牌机和捕鱼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4月28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将该场所查获,当场查获翻牌机29台,八座捕鱼机2台,参赌人员2人。之后被告雷小成又在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大隐厨房”旁2单元4-2摆放翻牌机和捕鱼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3日晚,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居民警将该场所查获,当场查获翻牌机14台,八座捕鱼机2台,参赌人员4人,扣押赌场底金人民币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雷小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赌博机已全部被销毁。还查明,被告人雷小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小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胥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白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彭某某、李某丙、祝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乙、龙某某的证言,短信、微信记录照片,关于销毁赌博工具的情况报告,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眉东公(大)行罚决字[2015]1138、1139、1140、1141、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眉东公(治)行罚决字[2015]760、761、762、763、764、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三本,三星手机一部,租房合同,情况说明,赌资上缴票据,到案经过,(2012)眉东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雷小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机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雷小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75台,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小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小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小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雷小成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两次开设赌场均在较短时间内被查获,营业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成开设赌场被民警查获后又再次开设赌场,其主观恶意性较大,且开设赌场的时间长短和营业额多少均不能作为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标准,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小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雷小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晟代理审判员  梁织圆人民陪审员  周定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