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仁寿与徐纲、李庆林、邱家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2016)川1028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仁寿,徐纲,李庆林,邱家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54号申请人:郑仁寿,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申请人:徐纲,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李庆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邱家林,成年人。申请人郑仁寿与被申请人徐纲、李庆林、邱家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纲、李庆林、邱家林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仁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纲、李庆林、邱家林的财产、股份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26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刁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