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与朱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朱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26-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连金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丽民,男,汉族。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执字第122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委托山东信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丽民在聊城市新月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朱永杰(身份证:××)以10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车牌号为鲁P×××××号的汽车一辆的查封,该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永杰(身份证:××)所有,所有权自交���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朱永杰。二、买受人朱永杰(身份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