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清山与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山,方永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6号原告孙清山,男,1965年7月2日出生。被告方永富,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山诉被告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清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清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