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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春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梅,张春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40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朱红梅,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北双村湾*****号。被告张春锋,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朱红梅诉被告张春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害共计人民币18,5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红梅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崔逸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