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但晓磊与陈德文,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晓磊,陈德文,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934号原告但晓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德文,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西岩观开发区5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明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晓磊诉被告陈德文、重庆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晓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但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但晓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铃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