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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湖北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与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许可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初28号原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湖北省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潜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许可并赔偿一案中,原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