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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中行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新平与寻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平,寻乌县林业局,寻乌县晨光镇湖岽村田心里小组,刘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赣中行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平。委托代理人陈明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寻乌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彭景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令达,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小英,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寻乌县晨光镇湖岽村田心里小组。诉讼代表人刘维沛,该组组长。原审第三人刘弼。上诉人刘新平因林业行政管��一案,不服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寻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新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新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却由原告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刘新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照旭代理审判员  张小光代理审判员  王丽琼二〇一��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英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