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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益民纸业有限公司、张朝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益民纸业有限公司,张朝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86号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叶国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益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宁波万国商城)。法定代表人:张朝宏,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202107733。被告:张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益民纸业有限公司、张朝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0元,由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