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森彩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国森彩印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森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苏海,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森彩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执行人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五十三万五千五百七十八元五角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