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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2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军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34号罪犯郭军民,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2月7日入狱。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遂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军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5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军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军民于2003年10月至2005年12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驻马店市、遂平县、汝南县等地,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中,郭军民结伙盗窃作案68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600元。被告人郭军民等人在结伙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军民系主犯,罚金已执行三千元。罪犯郭军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军民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军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军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