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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陆鑫与郑文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鑫,郑文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陆鑫,1969年8月出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左立福,1961年12月出生,男,汉族。被告郑文雨,1984年11月出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鑫与被告郑文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