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民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陆鑫与郑文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鑫,郑文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704-1号原告陆鑫,1969年8月出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左立福,1961年12月出生,男,汉族。被告郑文雨,1984年11月出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鑫与被告郑文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