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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24号原告刘某某,农民,住依安县。被告柴某某,农民,住依安县。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起诉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