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24号原告刘某某,农民,住依安县。被告柴某某,农民,住依安县。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起诉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