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韩小芬与被告白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595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