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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三中执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21

案件名称

银大(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银大(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执字第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银大(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朱伯康。委托代理人陈忠民,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郭化勇。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2015)沪三中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妙境路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人民币24,000元。现因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乐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妙境路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人民币2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铭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