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胡颖与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颖,康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76号原告:胡颖,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磊,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颖诉被告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颖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胡颖负担。审 判 长 高 毅人民陪审员 岳方军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