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于敏与盖松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敏,盖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于敏,女,1989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盖松超,男,1986年9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2015)开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盖松超银行存款84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法 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迟振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