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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苗艳申请执行雷振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艳,雷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8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苗艳,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号。被执行人雷振华,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号。苗艳申请执行雷振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雷振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雷振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文化路南侧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房权证号:唐房权证字第12010025**号)二、查封期间,由雷振华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廖德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