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邱义芳与岳阳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义方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98号起诉人邱义方,男,生于1930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2016年1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邱义方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安岳县岳阳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由安岳县岳阳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返还给原告,由原告承包经营。经审查,起诉人邱义方认为其一家三口系安岳县岳阳镇白石村*组村民,在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得岳阳镇白石村1组的三口人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夫妻生病,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安岳县岳阳镇白石村无故收回原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其他人。故起诉人要求确认村民委员会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返还给原告,由原告承包经营。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起诉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邱义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雪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