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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郁与上海娟娟商贸有限公司、季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郁,季建飞,金永娟,上海娟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59号原告陈郁,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秦良林,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飞,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金永娟,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娟娟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郁与被告季建飞、金永娟、上海娟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陈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季建飞、金永娟、上海娟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1,825.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建飞、金永娟、上海娟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25.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