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显军与陈越、吴庆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军,陈越,吴庆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吴显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越。被告:吴庆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军与被告陈越、吴庆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显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显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原告吴显军已预交),因原告吴显军申请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显军负担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350元合计400元,应退还50元给原告吴显军。审 判 长  陈锦宪代理审判员  潘淑湘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西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