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与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财保7-1号申请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东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2室。法定代表人刘新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晋1121财保7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现因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新诚高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锐审判员 宁亮斌审判员 孟维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