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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一×与郑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郑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郑一×。被告郑二×。委托代理人韩全真,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与被告郑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权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