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2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某社区某组某号,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帷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23时许,接群众举报,公安民警至长沙市开福区中山亭某超市一楼一进口食品店将涉毒人员谭某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谭某左侧裤袋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一包。经称重,该白色晶体净重98.91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送检从谭某处查获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扣押经过、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辩解、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丹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章 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