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甲,男,汉族,农民(现患有××)。法定代理人卢某乙(系被告的父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兴存(系被告的二姐夫),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龙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秀旺与被告卢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高兴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不到2个月,就在被告催促下领取结婚证,婚后才知道被告患有××。2003年1月22日生长子卢文平,2010年4月9日生次子卢文越。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使其长期生活在痛苦中。2007年5月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义务。我于2015年2月6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陪嫁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长子、次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虽然我是夫妻共同生活中患病,但经过药物治疗,情感疏导,现病情已经好转,且病情基本稳定。我与被告关系挺好,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2日,生长子卢文平;2010年4月19日,生次子卢文越,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2008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1日期间,被告卢某甲因精神抑郁在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病历记载劳动力鉴定为:大部。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分居生活。2015年2月6日,王某向法院起诉与卢某甲离婚未果。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另查明,被告卢某甲精神状况为三级××。原告婚前陪嫁现在被告处的有,一台创维牌21寸彩电,一台小鸭牌双缸洗衣机,一套组合橱(三高三低)。婚后置办的财产:一台美的35挂式空调,一台新飞冰箱,正房四间,大门一间,偏屋两间,洗澡室一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以上婚前陪嫁及婚后置办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个人应得部分全部留给被告所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问长子卢文平(已年满10周岁),其本人愿意随王某生活。原告王某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变更诉求,由原先要求被告承担,变更为自己独自承担。被告关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与原告在一起生活的主张,未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关于婚后所建房屋均系向亲戚借款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2015)聊东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三、卢某甲××证明一份;四、山东省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被告卢某甲自2008年初因患××治疗至今,已近八年之久,虽有好转但未愈,属于法律规定的久治不愈的情形,原告王某再次起诉与卢某甲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长子卢文平(已年满10周岁),其本人愿意随其母王某生活,故由王某抚养为宜;婚生次子卢文越,结合本案实际,随王某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故宜由王某抚养。王某自愿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某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王某应予以协助。鉴于被告卢某甲目前精神状态为三级××,离婚后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难,原告应从其个人财产中对被告进行适当帮助,除原告自愿将其婚前陪嫁(以现在被告家中的数目为准)和婚后置办的共同财产分割后个人应得部分留予被告外,可再给予被告5000元的帮助。被告关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与原告在一起生活的主张,未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婚后所建房屋均系向亲戚借款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卢文平、次子卢文越由原告王某抚养,并由王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三、被告卢某甲有随时探望长子卢文平、次子卢文越的权利,原告王某应予以协助。四、原告的婚前陪嫁一台创维牌21寸彩电,一台小鸭牌双缸洗衣机,一套组合橱(三高三低)(以现在被告家)和婚后置办的共同财产一台美的35挂式空调,一台新飞冰箱,正房四间,大门一间,偏屋两间,洗澡室一间归被告所有。五、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卢某甲5000元的帮助。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